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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喂了月余的流浪金毛犬追咬人,岳阳男子被判赔1.6万余元

投喂了自家附近流浪的金毛犬一个多月,金毛犬追赶咬伤骑电单车的驾驶员,导致对方连车带人栽进路边水沟受伤,投喂者胡军被起诉到法院。

4月14日,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胡军被判赔1.6万余元。

流浪金毛犬伤人,投喂者被起诉

岳阳人李娟骑着电动自行车经过胡军屋前时,一条金毛犬追赶着咬住她,李娟吓得尖叫骑车逃跑,慌乱中,电单车失控栽入路边水沟。民警到场后,对李娟伤情进行记录,并在其衣物上发现咬痕。经过警方调查,咬人的犬只是当地居民胡军经常投喂的流浪犬,其收留饲养案涉金毛犬已有月余。

面对警方的询问,胡军称,李娟摔倒受伤与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是她自身未尽谨慎义务而摔伤的可能性。再者,自己虽有喂养行为,但金毛犬是流浪狗,他不应担责。

投喂了月余的流浪金毛犬追咬人,岳阳男子被判赔1.6万余元

两人无法协商一致,李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胡军赔偿她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常投喂者承担七成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娟在事发时报警,当事人陈述、咬坏的衣物以及派出所报警案件登记表等现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李娟的受伤与金毛犬追咬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胡军虽未领养案涉金毛犬,但其收留饲养已达一个月之久,应对其负管理和约束责任。事发后胡军也对金毛犬进行了处置,可以认定为事发时胡军实际占有控制案涉金毛犬,是该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胡军作为金毛犬的饲养人,在明知其饲养的金毛犬有追逐人的习性却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致使其在公共道路上追咬李娟致其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李娟骑行在经常往返的道路上,对路况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在被涉案犬追咬过程中存在避险、处险措施不当,对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胡军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6万余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胡军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固定投喂可能造成流浪动物聚集

法官介绍,本案中,胡军长期、定点投喂案涉金毛犬的行为,从事实上已形成了饲养关系,胡军负有相应的管理约束责任。而李娟的受伤与金毛犬追咬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金毛犬饲养人胡军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看到流浪动物,大家多会施以援助。但一些爱心人士较为固定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不可避免会导致流浪动物聚集在特定区域。由于流浪动物本身可能携带的病菌和不可预知的伤人属性,会给区域带来一系列卫生、环境问题,增大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法官建议,爱心人士可以将流浪动物交由专门的收容机构,也可以通过合法方法办理收养手续等。(文中人物为化名)

(原题为《投喂流浪金毛犬月余,金毛咬人,岳阳男子被判赔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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